出國工作可以回台灣用健保嗎?回國恢復健保這樣做

maki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6-22 / 作者: maki

很多人在遇到生涯規劃的時候,有機會出國工作、出國唸書、旅居海外進修等等,這時候出國工作可以嗎?該怎麼做?近幾年因為旅居國外的公眾人物高調回台灣用健保而有許多討論,像是黃安、蕭敬騰可以用健保會不會造成爭議?在說健保ptt很多網友連署要修法,但也因此有很多出國工作、出國唸書的朋友擔心,未來的權益會受影響,負債問題有很多討論空間,現行回國恢復健保、的制度是什麼?出國多久會不能用健保?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旅居海外僑民參加健保的資格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之一者,應參加健保:
1. 近 2 年內曾經參加健保者,自設籍之日加保。
2. 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3. 2 年內未有參加健保紀錄者,或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自設籍滿 6 個月之日起加保。
4.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加保。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但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參加健保。
1. 連續在臺居留滿 6 個月者。
例:104 年 2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持續居留在臺灣,沒有出境紀錄,104年 8 月 10 日符合加保資格。(計算式:104 年 2 月 10 日+連續居留 6個月)
2. 實際在臺居留滿 6 個月,其中 1 次出境未超過 30 天。例:104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104 年 12 月 25 日出境,105 年 1 月 2日入境,以 105 年 3 月 18 日符合加保資格。(計算式:104 年 9 月 10日+居留 6 個月+出境 8 天)
3.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例:104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同日入境受僱工作,以 104 年 9 月 10日符合加保資格。

◎喪失投保資格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經投保的人,必須退保:
1. 失蹤滿 6 個月的人,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2.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在臺居留期限屆滿的人。

◎投保身分的順序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及第 15 條規定,有工作的人應由工作單位辦理投保;沒工作但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依附投保的人,應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工作單位,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沒有工作而且沒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時,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上所載明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出國停復保規定

◎出國停保期間暫停健保醫療給付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 3 個月,得再次辦理停保。
2. 請填妥「停保申請表」,經投保單位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印章,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3. 出國後申請停保者,以申請表件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
4. 未辦理出國停保者(依法即屬繼續加保),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健保費。

◎出國停保期間暫停繳納健保費
1. 合於停保資格者,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一般保險費」。
2. 合於停保資格者,於核定復保後,若於停保有效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

◎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應自返國日起復保、繳納健保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 6 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健保費。
2. 請填妥「復保申請表」,檢附戶籍相關資料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
3. 未辦理返國復保,仍然要追繳返國之日起之健保費。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須等到返國才能辦理復保。
4. 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之情形,必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如果選擇停保,應重新提出申請。

疫情期間出國超過2年放寬規定

自109年初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已持續近2年,本部陸續接獲反映,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本部考量COVID-19疫情之發生屬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傳播的風險,爰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應措施:

1.可持續納保: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2.返國納保不須等待6個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國民年金部分之因應措施:

1.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2.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1)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2)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旅居海外用健保關乎身體健康,是每個出國工作、出國唸書的人都很關心的事,全民健保現行制度也不斷想改善,不過因為COVID-19疫情關係,出國2年會被戶籍遷出的規定放寬為不影響全民健保資格,但還是需要自己向健保署申請,需要回台恢復健保使用的人要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