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可以兼差兼職嗎?

by maki

立法院三讀通過《服務法修正案》到底更動的規範有哪些?公務人員可以兼職嗎?這樣算放寬公務員兼差兼職規定嗎?各家新聞說法不同,公務員服務法詳細資訊看這裡!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

一、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針對業務性質特殊的輪班輪休公務員,授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各類勤休規範,在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健康權保障意旨下,開啟合理框架性規範的開端,嗣後仍須仰賴相關權責機關合理規定輪班輪休公務員之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間下限,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

二、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不須經機關許可。同時也修正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且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銓敘部進一步說明,此修正並非部分媒體所稱「假日可以兼職」。

三、三讀條文也明定,基於公營事業機構發展需要,並考量教師的工作性質,不因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後,對其從事教學及研究任務有所差異,因此針對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兩類人員,授權各主管機關依業務性質另訂經營商業禁止及兼職等規定。

公務人員可以兼職嗎?

那《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之後,公務人員可以兼職嗎?公務員兼差違法的話需要受到哪些懲處?現代人除了正職工作之外,斜槓人生常常發展副業,這樣算公務員兼職嗎?到底重嗎?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

銓敘部表示,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與部分媒體所稱「假日可以兼職」不同,特此澄清。

雖然放寬公務員兼職原則,但行業類別、職務、經常性都是有相關規定,像是公務員不能兼任村里長、不能推銷保險業務、不能執行醫療業務等等,如果在下班時間從事這些行業,都算是,需要接受相關懲處。

在網路上受到大量討論的公務員可以當外送員嗎?在銓敘部網站有相關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UberEats 或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公務員兼職的規定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已經放寬許多,但有些灰色地帶還是看主管機關認定,如果有疑慮的話可以在兼差、兼職前先向自己的上級機關確認,或是查清楚相關法條,免得斜槓害自己丟了正職工作!

看更多行業類別詳細規定:公務員可以兼職嗎?公務員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詳細內容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 12 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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