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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提供多元服役的管道,使役男能夠發揮所學的專長,於民國105年開放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不過替代役的役期比軍事訓練的4個月還要漫長,役期為4個月到18個月不等,為什麼還會有人想要選擇服替代役呢?其實替代役又分為「國內服勤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兩種,個人覺得替代役的目的就好像是提前做未來的工作規劃,不像一般軍事訓練4個月中毫無所獲,替代役能夠在最接近職場的地方上,學習未來會遇上的職場社會。那麼該如何申請服替代役呢?申請條件又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吧!
以下為替代役徵集的事項
一、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
-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署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至第14條規定為準。
二、宗教因素申請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調查審核表。
- 自傳。
- 理由書。
- 切結書。
- 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三、替代役役期以及類別
服役類別區分如下:
- 一般替代役
- 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役期: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 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1年6個月。
四、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 一般替代役:請參考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
- 研發替代役:請參考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五、替代役役男分發之機關
- 以專長資格申請之役男,以申請核定之役別機關徵服替代役。
- 以一般資格申請者之役男,於入營後依梯次役別需求,結合役男意願及其民間、教育專長辦理甄選分發,如參加役別甄選役男同一順位超額時,以抽籤決定;未獲甄選錄取者,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需求不足數之抽籤。
-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分發社會服務類之役別為原則。
- 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分發戶籍地服役為原則。
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